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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单设虐待儿童罪 建立虐童罪犯黑名单

2020-05-25 14: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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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单设虐待儿童罪】“虐待未成年人行为虽已入刑,但虐童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扬州民革主委、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王静成表示,他今年在全国两会上的建议是,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

目前,刑法中规制虐童犯罪的主要罪名是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前者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后者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适用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托幼机构人员。

王静成认为,尽管刑法对虐童行为有所惩治,但还存在问题,包括适用主体对象太窄,对“虐待行为”的法律性定义不明晰,入罪门槛过高——需构成情节恶劣等。

王静成表示,很多虐童案并非是监护人所犯,而是监护人、看护人的朋友、邻居等熟人,而他们并不是上述虐待罪名的适用主体。

另外,如何界定“虐待”还存在争议,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是否属于虐待?

“儿童成长发育期间,也是最脆弱的生长期,即使是行为人眼中轻微的伤害,对儿童也可能是严重损害。倘若对于儿童的虐待行为一定要达到‘情节恶劣’,则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甚至会影响儿童的一生。”王静成表示。

他建议,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虐待儿童罪;进一步明确“虐童行为”法律定义,将精神上的虐待、隔离、疏忽等行为也纳入;降低判刑的入罪门槛;犯罪主体不加以限制。

同时,建议完善撤销监护权立法,建立虐童罪犯黑名单,禁止罪犯从事与儿童密切接触行业;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为防治儿童虐待提供托底性的制度保障、如借鉴国外,在政府部门设置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增加儿童福利投入,在全国普遍建立儿童庇护机构,为遭受虐待的儿童提供临时庇护场所。

此外,他还建议借鉴国外儿童虐待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公民与机构发现儿童虐待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不举报或者不及时举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延伸阅读:

建议强制报告制度中添加惩罚性条款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王学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大力推动的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是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性侵害儿童案件,可以及时阻断侵害,救助被侵害的孩子。

目前已有多地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下称“强制报告制度”)。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推行的全国首个强制报告制度,仅限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又有延伸发展,将主体范围拓展到教育、监护、培训、救助、福利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报告内容也不仅限于性侵犯罪,所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都囊括其中。

“强制报告制度中可以加入惩罚性条款,明确违反制度应承担的责任;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明确规定强制报告的方式、时限。”王学坤委员建议。

“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一些地方已经在推行强制报告制度时加上了追责条款,比如湖北省检察院规定,“如果未依照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北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介绍,添加追责条款主要是由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某县寄宿小学教师在宿舍猥亵女童,校长自作主张隐瞒此事,直到几个月后,女童家长打工归来才案发。经过检察机关监督,当地教育部门对事发小学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一并进行追责。

如何在执行强制报告制度时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李薇表示,“首先是要提高保护意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人员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异常情况有敏感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影响被害人日后的身心健康。”

记者了解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已被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吸收,最高检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机制。一位受访检察官表示,期待全国层面的制度早日出台,统一标准。

来源:综合澎湃新闻正义网

责任编辑:郭一楠 CK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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