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煽动攻击全红婵者或入罪 网暴行为触及法律红线!4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及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就跳水运动员全红婵遭受网络暴力和恶意攻击一事发文,表示全红婵在成长过程中承受了不应有的舆论压力和精神伤害。目前,训练中心已正式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也高度重视此事,已与广东省体育局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当地警方表示,案件正在办理中,涉及隐私暂不便对外透露。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指出,针对全红婵疑遭受网暴事件、恶意中伤与侮辱谩骂行为,涉事者极易触碰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红线。从民事角度看,依据《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网暴行为构成对人格权的侵权,受害人可依法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从行政角度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将面临拘留或罚款。从刑事角度看,依据《刑法》,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浏览量达五千次以上、转发量达五百次以上,或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等严重后果,均属于“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赵良善律师表示,公安机关对网络暴力案件通常会依据线索初核、立案调查、取证处置、移送追责的流程介入处理。对未达到刑事标准的一般网暴行为,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网暴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以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受害人完全可以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法典》要求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且刑事判决结果可作为民事侵权诉讼的有力证据,二者并行不悖,能形成全方位的权利救济。
赵律师介绍,在责任认定上,法律会根据行为角色、主观过错与危害后果对不同主体作出明确区分。对于组织、煽动粉丝集体攻击的“粉头”或营销号,其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大,属于共同侵权或共同犯罪的主犯,民事上需承担连带责任,刑事上则应从重处罚,采取“首恶重罚、从宽普通参与者”的公平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群组内长期、有组织地辱骂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足以达到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