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位歌手因音乐版权问题在网上引发争论。3月28日,单依纯在演唱会上演唱了李荣浩的作品《李白》。次日,李荣浩发文称曾拒绝单依纯的版权邀约,并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反映相关侵权情况。3月30日凌晨,单依纯发表长文致歉,表示愿意承担所有相应责任。
此次事件引发了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关注。演唱会翻唱未获授权歌曲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改编演唱是否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若艺人称“不知情”或“主办方负责审核版权”,能否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时,表演者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当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他人作品时,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行为,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外,如果现场录制、转播演出画面,还会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擅自改动旋律、歌词则会侵害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纯改编演唱不能作为合法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边界需严格适用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首先,看使用性质,以售票营利、商业宣传为目的的演唱会不属于个人学习、公益免费表演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其次,看改动程度,仅调整编曲、音效、节奏的细微调整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新作品,而深度篡改旋律、曲解歌词立意则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看市场影响,改编演唱直接替代原版商业价值、瓜分版权收益,显然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只有无营利、无公开传播、标注原作者信息且不损害原作合法权益的极小范围使用,才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商业改编演唱始终需要事前取得词曲双重授权。
艺人以“不知情”或“版权由主办方审核”为由,不能绝对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最终是否担责取决于其主观过错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办方作为组织者,是首要、法定的责任主体,负有全面的版权审核、申请授权义务。而艺人作为表演者,是直接实施表演行为的侵权行为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艺人明知或应知无授权仍强行表演,在法律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责任,而构成共同侵权。艺人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著作权权利人。
翻唱未获授权歌曲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及公开赔礼道歉等。赔偿主要包括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进行赔偿,二者择一适用;难以计算的,可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为上述标准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若前述方式均难以计算,法院可依法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同时权利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开支也可一并主张。在行为责任方面,侵权人应立即停止演唱涉案歌曲,全面下架相关演出视频、回放及网络传播内容。如侵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权利人可要求侵权方在官方平台、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维权实践中,权利人可先固定侵权证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也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协商或调处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艺人、主办方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