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物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新建小区的初期阶段。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在项目竣工后、业主大会成立前,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部分开发商甚至拥有自己的物业公司。此时,物业依据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入驻小区并提供服务,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两者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关联关系:许多开发商设立子公司或与关联公司合作提供物业服务,形成“自建自管”模式。
权责分离:尽管开发商选定前期物业,但物业的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而非开发商。一旦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新物业,原合同即终止。
费用责任: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仍需缴纳物业费,标准与其他业主一致,不得减免。
随着业委会成立和市场化推进,物业逐渐脱离开发商影响,转向由业主共同决定去留,体现“服务者”而非“管理者”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