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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食堂跳楼自杀后续 公司未缴社保需担责

大河报 2026-01-14 20: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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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员工在公司食堂楼顶跳楼自杀,而公司在其生前未为其缴纳社保。家属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2021年2月22日,肖某入职某公司,但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6月20日13时许,肖某从公司食堂楼顶(六楼)跳楼自杀,因头骨开裂当场死亡。家属就肖某坠楼死亡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5000元和抚恤金60980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也规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因此,由于公司未为肖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5000元和抚恤金60980元应由公司承担。

对于公司主张肖某系自杀不属于非因工死亡范畴的问题,一审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虽明确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并未规定不属于“非因工死亡”情形,且现有法律规定也并未将自杀排除在“非因工死亡”范围之外。因此,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家属丧葬补助金5000元、抚恤金60980元。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责任编辑: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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