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旨在通过财政贴息降低居民消费信贷成本,促进消费增长,助力经济复苏。该方案的实施时间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支持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的消费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在特定领域的消费,如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等。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消费,贴息以5万元为上限。年贴息比例为1%,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承担90%和10%的贴息资金。每名借款人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的累计贴息上限为3000元,其中单笔5万元以下的累计贴息上限为1000元。
参与此政策的贷款经办机构包括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五家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扩大政策覆盖面。
贷款经办机构需预估总体及分省份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情况并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预拨申请。各机构应自主开展授信评审,合理设置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并及时放款。贷款经办机构按季度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报送上季度贴息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
政策执行期满后,贷款经办机构需提交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向财政部报送清算报告。财政部将与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政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会组织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政策并拨付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中国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金融监管总局指导督促各金融监管局做好贴息资金汇总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安排应承担的贴息资金,做好贴息资金审核和拨付工作。各金融监管局负责汇总贴息资金数据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贷款经办机构需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授信评审和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