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三年不算事实婚姻。
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此之后,无论男女双方同居多久,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按同居关系对待,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同居几年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同居是否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主要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来判断。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配偶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即使同居多年,也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不能按照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