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两份遗嘱均有效且内容相抵触:若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例如,老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不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应以后立的自书遗嘱为准。
其中一份遗嘱无效:当其中一份遗嘱存在形式或内容不合法的情形时,该遗嘱无效,有效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如一份代书遗嘱,因继承人作为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必要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那么另一份有效的遗嘱则可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两份遗嘱内容不抵触:若两份遗嘱内容不冲突,那么两份遗嘱均有效,可按照遗嘱内容分别执行。比如,先立的遗嘱将房产留给长子,后立的遗嘱将存款留给次子,两份遗嘱可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