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伤后应激障碍将被认定为职业病 新增类别保障劳动者权益!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相比现行版本,新版《目录》由原有的10大类132种职业病增加到12大类135种职业病。
为指导各地有序做好新版《目录》实施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广泛开展培训、提升诊疗能力、规范开展服务、加强科普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版《目录》新增了2个职业病类别: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和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其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此外,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
针对这些新调整,《通知》要求各地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着重掌握《目录》调整内容及相关防治知识,确保熟练掌握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标准,特别是诊断与鉴别诊断、职业禁忌证判定、疑似职业病界定等技术要点,以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书写格式、职业病报告等具体要求。
为保障新增职业病诊疗服务可及性,《通知》强调要确保2025年底每个省份至少有两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康复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专家会诊或会商机制,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公正、科学、准确。《通知》还指定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分别作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与鉴定的技术支撑单位,协同中国疾控中心开展对地方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职业健康关乎每一个劳动者的福祉,如何全面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是相关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录》调整是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补齐短板的原则进行的,借鉴了国际劳工组织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遴选出了新增职业病类别和具体病种。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卫健委也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调整完善《目录》,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
新版《目录》增加了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这一类别,将职业病范围扩展到精神创伤领域,有助于全面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类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随之涌现,相关部门也将对职业病目录不断调整,职业病分类将更加细化,职业病防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将不断提高。
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并完善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颁布了660多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标准;实施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已有17万多家企业完成治理任务;遴选64项具有创新、智能、高效、节能等优势的防护技术,在矿山、冶金、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推广应用;目前尘肺病康复站总数已达900家,实现尘肺病患者集中的乡镇(社区)全覆盖。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无论制定或调整《目录》,目的都是为了预防,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纳入《目录》的病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责任,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最大程度避免或者减少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没有纳入《目录》的工作相关疾病,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开展劳动者健康指导和健康管理,做好工作相关疾病预防知识的科普宣传,提升劳动者防病意识和防病技能,实现不得病、少得病的目标。
《通知》特别提出要持续优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服务流程,推进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精准推送检查结果和相关防治知识。针对当前职业人群中较为常见的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通知》也提出要组织辖区内职业病防治机构在重点服务场所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宣传普及肌肉骨骼疾病和心理疾患的防治知识,让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加强预防管理,引导重点岗位劳动者掌握相关防治知识与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