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在西安媚娇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公司的一些规定让她难以接受。例如,虽然规定9点上班,但员工需在8点45分前打卡,超时一分钟就会被扣“成长金”(实际上是罚款)。夏季室内温度未达30℃时开空调也会被罚款。更令她不满的是,请假一天竟要扣除两天工资。
曹女士手机聊天群中显示,不少员工都交过这种所谓的“成长金”,金额从5元到20元不等。如周一没来405室开晨会,交成长金20元;领导安排给总经办椅子粘胶未执行,交成长金20元;办公室卫生间未打扫干净,交成长金10元等。曹女士认为这些规定不合理,变相克扣了员工收入。
曹女士表示,她即将入职满一年,实在无法忍受这种制度。她曾多次向领导提出意见,但双方处理得并不愉快。一位公司领导甚至对她说:“你爱上就上,不上就走人。”目前,曹女士已决定不再去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7月8日上午,记者陪同曹女士来到公司。公司行政人事总监张先生回应称,公司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既然制定了就必须执行。他表示,近期公司业绩承压,希望员工与公司共渡难关。对于曹女士擅自离职的情况,张先生称她没有请假就离开了。谈到年终奖,他解释说,企业有利润才有年终奖,今年经营不好,往年有是因为效益好。
此外,记者了解到,公司在7月7日发布了《关于2025年7-8月特殊时期请假规定的通知》,说明公司今年以来多数地区出现亏损,特别是5月、6月连续亏损。从7月7日至8月31日期间,院长级别以上人员请一天假按两天计算,正常公休假除外。
对于公司的“奇葩罚款”,曹女士已通过12345市民热线提交投诉,下一步将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公司以“成长金”名义变相克扣员工工资,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除非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扣除工资的情形,否则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限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其相关罚款等制度则无效,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以“成长金”“负激励”等名义扣款实际上违背了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手段。类似“请假一天扣两天工资”的规则,违反了工资全额支付原则,属于变相降低工资标准。企业无权自行设立罚款制度,除非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情形,否则任何形式的罚款都属于违法克扣工资行为。
面对不合理规章制度,员工可先尝试与公司沟通,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公司制度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公司撤销罚款决定,返还已扣款项,合理计算请假工资并明确年终奖发放规则,同时保留好沟通记录。若协商无果,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韩朝泽认为,曹女士“不再上班”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被迫离职,从而主张经济补偿。如果企业长期实施违法罚款制度,导致工作环境无法容忍,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
企业自治权是指在经营中享有用工管理自由,但必须以法律为底线,不得凌驾于劳动者权益之上。企业应通过合法激励替代罚款,以平衡效率与公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类似案例。宋某是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公司安全管理激励方案规定,全责/主责负激励12000元,同责负激励6000元,次责负激励3000元。有责事故驾驶员负激励后予以辞退。2022年7月3日,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2022年8月31日,公司通知宋某办理离职手续。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激励方案中关于负激励的规定应属无效。该方案名为负激励,实质上是克扣员工工资和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支持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