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尾款定金能退吗?“尾款人”的定金不退是否违规

2020-11-10 17: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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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尾款定金能退吗?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很多预售活动都要求消费者支付定金,并要求消费者在付定金前签订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在此提醒大家,在付定金前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性购物,明白付完定金后如不按时支付尾款,将面临损失定金的后果。如果因卖家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未能实际履行,消费者则可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尾款人”的定金不退是否违规

从“尾款人”不要忘记付尾款,再到“云养猫赚红包”、精打细算购物津贴,今年“双十一”战线拉得格外长,不少消费者对眼花缭乱的网购规则疲于奔命。随着网上购物新形式的层出不穷,诸如退货难、假宣传、规则坑等各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话题不断。那么,定金不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虚拟发货、不予退换都合法吗?

1、忘付尾款或反悔是否能退定金

今年“双十一”战线被拉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购物平台早早设置了付定金环节,“冲啊,尾款人”等话题也数次冲上热搜。鉴于前几年出现一些消费者支付定金但正式付尾款时反悔,想与商家协商退回定金却不成,产生许多纠纷的问题,今年在支付定金的页面,网购平台均设置了醒目的“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且不勾选的话无法进入支付定金环节。那么,定金不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

“这是不违反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基本沿用了关于定金作用和违反约定后如何处理定金的规定,可以看出定金起到的是保证债务顺利履行的作用。

在这一规定下,“双十一”中的定金起到的作用主要为抵作价款,如果消费者不能在规定期限按时支付尾款的话,商家不退还定金是合法的,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审慎选择支付定金产品,并按时支付尾款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根据规定,商家不退还定金的权利并非毫无限制,如果出现因商家责任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此时商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为,商品出现缺货断货或者质量问题等,此时消费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联系商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尾款。

另外,在定金数额设置上,目前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由主合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民法典第586条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超过部分的效力问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一定要看清要求支付的数额是否超出了商品价款的20%,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购物平台的预售活动中,大部分商家都注明的是支付“定金”而非“订金”。在实践中,因消费者对这两个概念产生混淆而与商家产生纠纷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实际上,“订金”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其发挥的作用主要由合同双方约定;如无约定,可以将其理解为预付款。因此与定金不同的是,在消费者支付尾款之后,如出现后悔不想买或者商品出现问题需要退货等情况,可申请包括订金在内的全额退款。

2、对虚拟发货、不予退换说“不”

与往年相比,今年“双十一”的物流情况有了很大的不同,鉴于电商、物流企业技术的升级和成熟,不少人出现了“一大早起来想退款,发现居然已发货”,甚至还有尾款支付后当天就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但仍存在一些商家为了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或者因为商品需要定制等原因不能及时发出,设置了“虚拟发货”的选项。除此之外,很多网络购物平台或者小程序为增加用户粘度,设计“寄存闪购”“商品券”“预购券”等网络形式,如某球鞋专营平台设计“球鞋券”等形式,实则并无现货或实际预购货物,事后因无法交付涉案球鞋被诉至法院。

“目前的法律中尚无对‘虚拟发货’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但是如商家未按承诺期限发货,或者已到平台设置的自动收货期限消费者仍未收到商品,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执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所以,消费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和网购平台、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3、“概不退换”要视具体商品类型而定

在“双十一”物流量激增的时段,一些商家会在商品后注明:“特价/大促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字样。这样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这需要视商品的具体类型来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该规定采用了法定排除与约定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对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限制。就约定排除适用的商品,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商品性质等来进行衡量,比如化妆品、贴身内衣等。对于上述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应在下单界面的显著位置进行提示,且无消费者点击确认无法继续购买。

责任编辑:乔娇 TT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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