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妮女王法令》颁行之初,大多数依据该法提起诉讼的都是伦敦的大书商,他们藉此希望制止非法书籍的进口。但与法令颁行前相比,书商们的“斗争”策略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他们声称文学财产是属于作者的实务,而自己则仅仅是作者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但书商们的“诡计”也立即招致了很多人的严厉批评,他们认为如果一部作品被公开之后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使用它,这将使作者产生极大的挫折感,作者在作品上的利益被很大程度地剥夺,法令的出台正是由于这种不满而引发的。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但极为有趣的是,双方都将“作者”当成“故事的主角”,作为文学财产论争的中心。为了突出作者的主体地位,人们不厌其烦地讲文学财产与不动产相比较,甚至认为作者主张权利比土地所有者主张权利更具有正当性,因为作者是在创造、而所有者不过是在发现。保护作者的利益是为了制止他人慵懒地借用作者智慧凝结成的作品而为自己谋福利,这会导致伤害甚至毁掉一个有价值的作者。
亚历山大·蒲柏
无论如何,自18世纪30年代开始,作者已经成为与文学财产和出版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焦点,尽管很多自认为文雅的作者不愿意深入参与交易,他们还是会将自己的版权一次性地出卖给书商。但亚历山大·蒲柏是一个不得不提到的人物,他是第一个常常使用法令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作者,著名的“蒲柏诉柯尔案”导致了版权法上的一个重要规制——信件的版权属于写信人,自此,文学财产的概念从实体性手稿分离出来成为对“作者”的普世理解。在译者看来,该案主审法官其实还做出了一个意义更加深远、但已为当今学界完全忽视的论断,即写作(或者说文学艺术创作行为)从市场交易中被分离出来,前者是一种自我满足的行为,后者才是版权制度构筑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