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对所追索的“文物”上有什么样的限制性规定?
龚柏华:由于1970年公约规定文物追索应由原主国提出,因此可依据公约提出追索的仅限于中国政府部门,而对未在政府登记的私人藏品将因为不属于公约规定的“政府指定”的文物而无法依据公约进行追索。
此外,中国过去未建立比较详细全面的文物名册,许多文物艺术品直到非法流转到海外才被发现从未登记过,甚至连最基本的信息和资料都无法提供,这使中国依据公约追索流失文物的范围大大受限,也使中国的民间收藏者依据1995年公约进行跨国追索诉讼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以美国为首的文物市场国对1970年公约不适用“被盗”文物的态度,对相当部分属于被盗性质的中国流失文物而言,更具限制作用。
国际条约不溯及既往
记者:这些国际公约对公约生效之前流失海外文物追索的适用问题如何规定?
龚柏华:涉及文物跨境追索的国际条约,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第3条第3款要求,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在3年期限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50年以内提出。
其他两公约没有明确表示这些条约相关条文可以追溯适用到条约生效或适用以前的情况。但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条约不溯既往”之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关于条约对一当事国生效之日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不对该当事国发生拘束力。”这是关于国际条约不具有溯及力一般原则。
针对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明示无溯及力的状况,中国政府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时,对公约的实施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的权利。该声明表明了中国等多数文物严重流失国家的相同立场,即加入无溯及力的公约,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公约生效前被掠夺和非法出口文物要求归还的权利。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没有任何时间限制”这一原则,中国国家文物局有关专家指出,“没有任何时间限制”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不论战争何时发生,二是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归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