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当然也是这样,保护著作权,也是保护作家的首创精神。这没有问题,问题在哪儿呢?问题出在技术上的判断非常麻烦,如果抄袭者一字不改,那倒是简单了,但还有一种,就是模仿,这就非常难判定了。
还有一种情况,一部作品效仿或者抄录别人的原作,是为了评论,或者调侃原作,这就比较难判定是否抄袭了。还有些是辑录前文,以做研究,比如钱钟书的《管锥编》,引文几乎占到80%,如果按照现在大学毕业论文的判定方法,肯定是不合格的。
文学理论中有一个概念,叫做互文性,简单地说,你的文章里有别人的文章,别人的文章里有你的文章,因为所有的创作,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一个人不可能完全抛开前人,抛开别的创作者,独立地创作出一种全新的作品,有的人学习别人的作品,完全融合在自己的作品中,形成自己的风格,这当然没问题。有的人融合的不好,模仿的痕迹很明显,很容易看出来,还有人不能融合,那就是抄袭了。所以,文学作品中,模仿和抄袭的界限往往非常模糊,判定起来就特别难。
有一种说法,文学创作者,都是从模仿开始,而模仿很多时候又和抄袭难以分开,所以,应该把获得利益作为惩罚与否的标准。这种看法其实不准确,对于抄袭的惩罚有两种,一种是道德上的,比如道歉,一种是经济上的,比如罚款、赔偿。严格来讲,一个作品,只要进入公共领域,抄袭就应该被惩罚。如果你抄了自己放抽屉里,存硬盘里,不发表,那当然没问题。但如果进入公共领域,署了自己的名字,不论是发表在报刊上,还是放在网站上,不论是否获得了利益,都应该受到处罚,最多只是处罚的方式不同而已,没获利的,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让抄袭者道歉等,获利的,在道德谴责之外,还应该进行经济上的处罚。
●反方
成本不断提高
抄袭是短视行为
杨早(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在网上,确实有很多情绪性的发泄,认为抄袭不算大事,极端的甚至觉得“能抄也是一种本事”,但是在今天,很难有个人在实名的情况下,理直气壮地说,抄袭是允许的,是可以宽容的,对写作来说,这样的道理是不成立的。
但现实中,各种抄袭现象普遍,同时又不受惩罚,或者惩罚很轻的现象,导致人们觉得:我们对抄袭过于宽容了。
问题确实存在,但关键不在观念的认知上,而是社会环境的问题。首先,确实有一些读者、消费者,不在乎作品是怎么来的,只要好看就可以了,作者的道德问题,不成为他选择的前提。其次,那些出版、播出、再制作的公司、平台,他们有很多规避风险的办法,比如他们会和作者在合同中约定,作者要保证原创性,这样他们就能毫无负担地出版、播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