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雄安新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划定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实现两线合一,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融合的生态城市。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将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作为雄安新区的首要定位,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各领域、全过程。
今年4月,河北省委批准成立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这是生态环境部组建后全国第一个地方“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作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的派出机构,由省环保厅和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双重管理,以省环境保护厅管理为主。将雄县、容城县、安新县环境保护局调整为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属分局,由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
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承担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和综合执法局统一划转的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相关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区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协助新区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新区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雄县、容城县、安新县政府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新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组织督促新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依据省政府确定的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对雄县、容城县、安新县政府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指标分解并监督实施。负责督办、核查各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总量减排考核,并提请新区管委会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受新区管委会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新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六)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及白洋淀湿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水源地、河流及白洋淀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新区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负责排污权交易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负责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环境执法和环境保护制度检查。
(八)负责新区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培训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部分的辐射工作人员。
(九)负责新区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新区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新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要环境信息。
(十)负责推进生态环境科技发展。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十一)承办省环境保护厅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依据国务院和省机构改革确定的生态环境职责进行调整和完善。
(原标题为《全国首家地方生态环境局在雄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