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草案的法律责任条款,主要针对一种情形: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此,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时,两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陈竺,全国人大常委会多名委员(包括郑功成、孙志军、贺一诚、谢小军等)均呼吁,对于侮辱国歌的行为应该加重处罚,乃至于追究刑责。
侮辱国歌应分情节轻重
万鄂湘说,“就像香港某些议员侮辱我国国旗那种方式出现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建议在‘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前面加上一句,即‘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把档次分清楚,今后再遇到类似情节严重的情况,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应严厉处罚
陈竺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形象的代表和象征,建议考虑对于侮辱国歌的行为怎么依法惩处,可以考虑在刑法修订时加入侮辱国歌罪,量刑标准可以再研究”。
孙志军也表示,考虑到国歌、国旗、国徽都是国家形象和标志,国旗法、国徽法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建议国歌法参照国旗法和国徽法,对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表明我们鲜明的态度。
“附议孙志军委员的意见”,谢小军说,建议“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前面,增加“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郑功成也提出,“‘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侮辱国歌的最高代价,屡教屡犯的呢?总应该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不要让大家感觉到,违反本法的最高代价就是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审议焦点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歌法草案,针对“哪些场合禁止奏唱国歌”,“重要节日、纪念日该不该规定媒体播放国歌”等,引起委员热议。
1私人丧事禁放国歌场合限制是否过窄?
对于哪些场合禁止奏唱国歌,国歌法草案明确提出,“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向巴平措表示,“建议把‘丧事’两个字去掉。因为提了‘丧事’,一些喜庆的场合行不行?中办2014年66号文件(《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对这样的表述比较全面,提到了‘私人婚、丧、庆、悼、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商业活动、非政治性节庆活动,其他在活动形式或者气氛上不适宜的场合,不得奏唱国歌’,法律上不一定写这么多,但是建议把‘丧事’两个字去掉,这样好理解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