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先“破”后立浴火重生
【法眼观天下】
一群工人正在上访,一块石头狠狠地砸在集团的牌匾上,乱哄哄的场面让人揪心——这是今年4月播放的反映中核钛白集团破产重整历程的纪录片《绝境求生》一开始的画面。
中核钛白位于甘肃酒泉的一处戈壁滩上。作为一家军转民的国有企业,中核钛白曾是钛白粉生产领域的龙头。后由于多种因素致使该企业每况愈下,上市仅两年多便濒临退市。
如今,中核钛白能够实现“浴火重生”,与一部法律密切相关,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中核钛白破产重整案做到了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持续经营与技术改造同步进行,摆脱了清算退市的厄运,1200名职工实现全员就业。这一案例也得以入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恰逢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2007年6月1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取代我国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成为指导、规范我国企业破产的“定海神针”。在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十周年之际,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纷纷举办纪念活动,探讨企业破产法实施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共同擘画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未来。
1、破产案件数量少:与实际情况很不匹配
一项制度的实施与其背后的社会观念密不可分。受传统观念影响,当今社会依然还有人“谈破色变”。就公众和企业而言,破产意味着失败,破产就是不光彩的观念依然存在,一些企业主也因此宁愿“跑路”也不愿意申请破产。一些地方政府认为,破产意味着经济不景气、员工下岗和社会的不稳定,也不愿意看到破产现象。
至于破产法,大多数人对其内容更是不甚了解。
破产法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宪法”或“基本法”。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破产法的本质,就是一种在司法程序主导下,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者对债务人予以财务拯救的有秩序的、文明的商业安排。”
“破产法实施10年来,可以说是一路艰辛,成绩来之不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阳光表示,从司法实践上看,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破产审判工作最为活跃;从实施效果上看,破产重整制度帮助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大量企业主体走出了困境,破产清算制度也为各地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了制度路径,释放了生产要素,实现了“腾笼换鸟”的目的,优化了市场资源的配置;国际组织和外国专家对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和破产审判工作也愈加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