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农场的一桩凶杀案至今让人唏嘘不已。因心情烦躁,1993年出生的河南籍男子张某,在23岁生日当天,对一名31岁的残疾三轮车司机痛下杀手,用随身携带的单刃蝴蝶刀割破受害人的喉咙,最终受害人因失血过多惨死街头。
4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8·3”割喉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者家属经济损失43600元。
张某1993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只有小学五年级文化的他没有固定工作。2010年4月,张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夏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刑满释放。几年前,张某来南通以打零工为生。
案发当日是他23岁的生日。2016年8月3日晚8时许,张某在家觉得烦躁,就从暂住地出发四处闲逛,但仍未能缓解心中郁闷,想找人打一顿发泄一下。随后,张某拦乘由被害人宋某驾驶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要宋某送他到南通农场。
途中,张某产生用尖刀划司机脖子的想法。当车辆行至南通农场张江公路与江山路东面偏僻处时,张某一边说“到了”,一边用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蝴蝶刀。当司机把车刚停好时,张某左手按着司机的头顶,右手打开尖刀,从左至右割划司机颈部,遭到司机反抗,张某逃离现场。
张某逃离现场10多米后,把带血的刀放在水里清洗,折叠好放进裤兜。之后,他步行回海门暂住地,洗澡睡觉。
被害人宋某31岁,是一名残疾人,数年前从安徽老家来到南通,平时主要靠晚上开着三轮摩托车拉客为生。
案发当晚11时40分许,宋某驾车掉头行至附近农工商超市附近报警。“我开一个红色的三轮车,我脖子被人家抹断了,现在血直流。”期间,他在超市门口遇见夜巡保安,并向保安简单说明情况。当时,宋某身上全是血,脖子处往外流血,没说几句话,就倒地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