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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中纪委一处长 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二审获刑5年

2017-04-11 03: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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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保国请托时任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处长袁卫华承揽工程,并多次给予对方钱款共计618万元。北京晨报记者近日获悉,一审因行贿罪获刑5年后,黄保国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请托中纪委官员承揽工程

今年47岁的黄保国是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市二中院一审查明,2008年至2012年间,黄保国请托时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三处副处长的袁卫华(另案处理),承揽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水泥厂、长春市103中学工程,为此多次给予袁卫华钱款共计618万元。2016年4月20日,黄保国被查获归案。

一审因行贿罪获刑5年后,黄保国提出上诉,称其最后一次给付的100万元是袁卫华索贿的结果。其向他人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不应计入向袁卫华的行贿数额,一审量刑过重。

黄保国的辩护人还认为,黄保国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具有自首情节,配合查处袁卫华案且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构成行贿罪二审维持原判

市高院查明,黄保国为承揽工程项目请托袁卫华,袁卫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黄保国谋取竞争优势,使黄保国顺利中标安达水泥厂和长春市103中学项目,其获得的是“不正当利益”,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故该笔100万元仍属于行贿款,应计入行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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