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的开征牵一发而动全身,论证和开征前需听取多方观点,许多复杂问题需要考虑清楚。
顺利开征房地产税至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房地产税为何而征。第二是纳税人是否有支付能力。
开征房地产税的常见理由有两个:一是调节房价;二是完善地方税体系,为地方公共服务融资。在卖方市场下,房地产税调节不了房价,即让房地产价格因为房地产税的开征就应声而落是做不到的。有人认为这是征税力度不够所致,这种认识夸大了税收的作用。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税率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3%。即使按照3%来计算,如果一年房价上涨幅度超过10%,那么持有房地产的成本都可以被涨价所覆盖,靠房地产税调节房价是无效的。
但在特殊情况下,即房地产市场岌岌可危时,不要说3%,就是0.1%的税率,也可能成为压倒房地产市场的最后一根稻草。在这里心理作用胜过了一切理性分析。因此,将调节房价作为房地产税开征的目标是不合适的,很可能产生副作用。
完善地方税体系,为地方公共服务融资,是房地产税开征能够成立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其他税收收入、上级乃至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都是资金来源,不一定非得靠专门的收入。有人总是喜欢以国际惯例来说事,但这不能忽略中国土地公有制这一国情。
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土地要流转,先得转变为国有。这些年来,土地出让金收入为地方公共服务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财源。有了土地出让金,即使要开征房地产税,那么税率也应该远远低于土地私有制的国家。
房地产税开征还需要充分考虑支付能力。无论房地产税开征多么有必要,能不能落地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房价和收入比不合理,影响的不仅仅是购房能力。不合理的房价和收入比,也会直接影响房地产税的顺利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