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栋梁利用其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409486万元。
1999年,杨栋梁在担任天津市经委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向天津市工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多划拨基建款的方式,购买该公司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室住宅用房一套,未予国有资产登记。2001年4月,杨栋梁离任时隐瞒该房屋并占为己有。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27.08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栋梁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栋梁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北京市两级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杨栋梁庭当庭表示认罪
杨栋梁简历
杨栋梁,男,汉族,1954年1月生,河北青县人,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企业管理系石油管理工程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1972年起,先后任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钻井一部32169队钻工、副指导员、指导员,钻井一部一大队副教导员、政治处副主任,钻井一部党委副书记,勘探三部党委副书记、政治处主任。
1983年6月至1987年9月,任华北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其间: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在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管理系管理工程专业学习)。
1987年9月至1991年7月任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党委书记、经理。
1991年7月至1994年7月任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
1994年7月至1996年9月任天津市联合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6年9月至1997年8月任天津市经委副主任。
1997年8月至1998年6月任天津市机电工业总公司党委书记(其间:1995年9月至1998年1月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98年6月至2001年3月任天津市委工业工委副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1年3月至2004年6月任天津市副市长。
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任天津市副市长、市国资委主任。
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国资委主任(其间:2004年9月至2007年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在职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国资委主任,分管政府常务工作。
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政府常务工作。
2012年5月起,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5年8月18日,中纪委网站通报,杨栋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