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购买的酱卤肉食品违反规定添加焦糖色,王女士将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超市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超市退货、向王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判决。
2015年3月21日,王女士在华联超市分别购买了17袋某品牌老汤浓香酱牛肉,秘制醇香酱牛腱和浓郁五香酱羊肝,共计695.20元。三种食外包装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王女士说,她了解到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涉案产品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安全食品,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货退还货款并赔偿其十倍金额。
华联超市辩称,涉案食品本身是酱制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范围,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超市出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退货、退款义务。十倍赔偿的前提是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并且销售方在明知产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时,销售方才应承担责任,故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华联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王女士自超市购买涉案食品,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等内容。
王女士在超市购买的食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生产标准号,对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记载的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酱卤肉制品,而涉案产品外包装袋上记载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故超市向王女士销售的涉案食品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驳加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洪雪 编辑 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