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侨联副主席李崴(资料图)
中国人移民到海外,究竟是中国力量的流失,还是中国力量的延展?中国自195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并在1980年经国籍法确立的单一国籍制度,随着时代变迁,是否已出现调整的需求?
据财新网3月11日报道,针对这一问题,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侨联副主席李崴在这次全国两会中提案,建议删除目前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
“如何修改国籍法涉及到中国人的自我定义”。李崴认为,目前国人入籍外国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已不合时宜,应该删除,让“中国人”的法律概念覆盖更为广泛。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已经超过35年,一直未有修改。该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但李崴认为,现行规定造成了几大问题:
第一,在该条款下,中国公民取得外籍后,因丧失中国国籍,回国需要申请中国签证,给海外华人回国访问和长期居留造成极大不便。
且该条款不利于人才引进。因为,出国留学并在海外长期工作者,不少是中国建设亟需的人才;其中,那些取得外籍而丧失了中国国籍者,无法方便地回流国内。而那些拥有外国居留权但未入外籍者,如果长期在中国居留,也可能会丧失外国居留权,因此对于回国工作往往心存顾虑,就算回来了也总有“候鸟心态”。
第二,李崴认为,该条款损害民族凝聚力。他说,很多人取得外籍是出于现实生活的考虑。如果在取得外籍后仍能保持中国国籍,海外华人更能维持与中国的情感纽带和对中国的认同,并能将其延续到后代。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并不要求入籍移民放弃原国籍;保留中国国籍,也能让海外移民更为名正言顺地为中国争取利益。
第三,按该条款,中国公民取得外籍后就丧失中国国籍。如此一来,其在海外将完全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在国内还可享有国外领事保护。这给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内政提供了借口,不利于维护中国国家安全。
第四,按该条款,中国公民是否还具有中国国籍的认定依据,需从属于外国法律和外国国籍的授予行为。“这相当于将外国法律置于中国法律之上,有损国家尊严”,李崴说。
李崴回顾,从历史上看,海外华人为中国革命、抗战、传播中国文化、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力立下了历史功勋;而今,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更得益于海外华人在资金、市场、人才、科技、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巨大贡献。海外华人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力量,过去中国也没有不承认海外华人的国籍。
直到上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为了消除一些国家、特别是海外华人数量庞大的国家的政治顾虑,才先后与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以条约或联合公报的形式,处理当地华人的所谓双重国籍问题,并原则上不再承认外籍华人的中国国籍。这一政策在1980年的国籍法中正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