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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坠亡幼童家长,并不意味他无需谴责

2017-03-02 14: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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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同情坠亡幼童家长,并不意味他无需谴责

作者:舒圣祥

家长只要不是故意杀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仅是可以免责的,而且是可以被社会同情的。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意识,是因为我们没把孩子看做独立的个体,而仅仅是作为家长的附属物。

天津大悦城两幼童坠亡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极大的反响。有关孩子父亲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更是直接导致了舆论“打架”。

按照通常的思维,发生这种悲剧,人们首先要去追问商场的责任。可是,该商场的护栏高度是达标的,这一条“问责”的路子被切断后,人们想到的是带孩子的人。如果当时带孩子的是家中保姆或是其他人,那对方应该为过失杀人承担刑事责任。可是,当时抱着孩子的不是别人,而是孩子的父亲。

这就比较难办了。因为我们都会不自觉地把自己代入到这个角色。这起惨剧对我们来说,只是一个意外事故,而对孩子的父母来说,可能是终生无法走出的阴影。既然他是此刻最痛苦的人,他也承受了丧子的代价,那么,我们就难以谴责他?

让家长为孩子的死承担过失杀人刑责,这在我们的“道德”里,简直是不可理解的。事实上,我们还从未有过这样的先例。家长只要不是故意杀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仅是可以免责的,而且是可以被社会同情的。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意识,是因为我们没把孩子看做独立的个体,而仅仅是作为家长的附属物,一个人因过失致使自身“物品”不幸消逝,当然没有追责一说。

回顾过往的不幸事件,绝大多数的儿童意外事故,都是因为监护人的不当监护或者失职失责造成。父母二字,意味着责任,负责生,更要负责养,负责管。但是,从没人考核过这些人为人父母的能力,也没人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资格,哪怕他们亲手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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