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石油垄断第一案中石化再胜诉 云南盈鼎: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每经记者 苏杰德 实习记者 肖达明 每经实习编辑 任芷霓
首例生物柴油拒售案诉讼纠纷尚未尘埃落定,生物柴油的尴尬情况却仍在继续。
9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获悉,对于国内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云南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生物柴油生产商——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的全部请求,维持原判。此举意味着其要求生物柴油纳入中石化在云南的销售体系的诉求被驳回。
历时3年经4次庭审的拉锯反复,垄断与非垄断的争议之下是生物柴油行业难以逾越的发展瓶颈。云南盈鼎董事长吕勃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下周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而按照他和部分业内人士的预期,在环保形势维系的大背景下,地沟油大规模“用在车上而非人上”的未来值得期待。
3年诉讼拉锯剧情“反转”
3年4次交锋,云南盈鼎的核心诉求是中石化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石化下称云南分公司)将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但整个诉讼过程颇为曲折。
2014年1月初,云南盈鼎以“垄断地位”、“拒绝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中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
2014年12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云南盈鼎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
此后的2015年4月,云南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开启重审程序的2016年,昆明中院认定云南分公司的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双方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问题上不存在竞争关系等,驳回云南盈鼎的诉讼请求。云南盈鼎又不服判决,再次上诉,今年8月份云南省高院宣布维持原判。
在此次做出的判决书中,云南省高院认为,《可再生能源法》相关条款虽然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但对于该项法定义务应当如何履行,可再生能源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之间的交易问题,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经过协商一致来达成交易。
中石化新闻发言人吕大鹏认为,从加油站出去的油需对得起顾客,(云南盈鼎)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中石化的标准。针对云南盈鼎上诉的问题,支持各方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各自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