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7月5日讯 记者万静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今天联合对外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履约保证金不得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同时预留
《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等等。
《办法》特别强调,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需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保证金
根据《办法》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建筑业各类保证金沉淀万亿资金
中国建筑业协会相关人士分析指出,《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的基础上,从今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其实,降低建筑业税费举措从去年已经开始。在2016年6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规范保证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