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违规担保融资等不规范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导致“隐性地方债”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很严重。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疏堵结合,让地方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而有效防范地方财政风险。
2015年新预算法正式实施之后,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发行地方债。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发行地方债券。这样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地方债务融资成本,而且容易将地方债限制在特定的范围之内,便于地方债的管理与监督。这是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一步。
地方债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地方财政管理中的难题,原因之一是地方债信息不清。从实际运作来看,财政部门一直在统计地方债,但是统计中的种种扭曲行为,导致所获取的债务信息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地方债信息不足。但是,正常的地方债务统计不能通过“非常”的审计工作来完成。地方债务管理的权限只能归口财政管理,除此之外不能有任何的口子,这是大势所趋,现实也是按照这个要求做的。财政部连发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地方债,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隐性地方债”,与地方潜在的资金需求有着密切关系。新预算法赋予省级政府的发债权限是不完全的,省级政府只能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从防范财政风险的目标出发,限额规定是必要的。但是,当限额不足以满足地方资金需求时,地方政府就会设法绕道融资。如果恰好有可以利用的“渠道”,且这种“渠道”不会给地方政府官员的前途带来风险时,地方政府不惜“铤而走险”,利用这类“渠道”融资就不足为奇了。担保、政府产业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等,各种能用的“渠道”都可能为地方政府所用。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不会明目张胆地超越限额规定去直接举债,而只会在模糊地带融资。财政部连发文件通知,旨在约束这些行为。可以预期,这些被点名的“渠道”必将退出“隐性地方债”的行列,但是地方债问题可能不会就此消失。
地方政府资金需求只要存在,“隐性地方债”就有生存的空间。问题的解决之道无非两条。一是抑制之道,即从根本上抑制需求,让可能产生“隐性地方债”的资金需求真正消失。二是疏导之道,即通过疏导方式,让地方资金需求得到满足。专项债券的发行就是一种疏导措施。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已经随2017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经知会地方政府,在试点成熟之后,今后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此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获得放行,是务实之举,是疏导地方资金需求的重要途径。
积极引导地方各类资金需求,让地方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做好地方债治理工作的必然要求。解决地方债问题还是应以疏导为主,地方债的限额和地方债发行的层级可能都需要重新考量,当然必要的约束也不可或缺。地方债的规范化可以进一步提高财政治理水平,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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