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在防范重点领域风险方面提出防范、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情况。
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出现,不少人打着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回报,但是投资者往往等来的是“空欢喜”。
4月底,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指出,非法集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达到2511亿元。
“非法集资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发生频率是比较高的。”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李永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综合来看,各地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第一,集资总规模比较大,第二,涉及的人员比较多,第三,资金的募集使用兑付完全脱离政府相关金融部门的监管,第四,经常造成被集资人员的重大资金损失,并且由此酿成群体性事件。
丝路智谷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梁海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非法集资对社会有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影响民众的资金安全;第二,这些非法集资的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从而容易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冲击国家的金融安全。
李永刚认为,非法集资之所以大量发生,应该与金融制度改革滞后,不适应日益增多的民间金融需求有一定的关系。由于缺乏对不同类型非法集资的专业风险控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管,最后造成不能兑付的概率非常高。
杨玉柱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表示,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解决地方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目前《条例》送审稿已征求地方和部门意见,法制办会同银监会正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