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上海9月19日消息(记者周洪)9月19日上午,上海高院召开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陈亚娟、民二庭庭长潘云波分别对外介绍了上海法院近5年来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呈现“三多”趋势
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金融(以下统称涉外商事)案件4785件,案件收结总体均衡,反映出上海涉外商事交易秩序较为稳定,市场规则及法律解决争端的可预期性较明晰,公开、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逐步显现。
白皮书显示,近五年来,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呈现“三多”特征:一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案件逐年增多,2012年至2016年,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共计3138件,占比66%。当事人涉及美国、英国、日本、巴基斯坦、以色列、英属维尔京群岛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国家主要分布于东南亚及东欧地区,这与上海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往来密切呈正相关关系;二是新类型纠纷逐年增多,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服务种类日益多样,除传统的理财、法律服务外,其他如演出、居间、建筑设计、安保、海上护航等涉外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三是大标的案件增长明显,2016年上海法院涉外商事收案标的总金额为85.52亿元,五年来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标的案件560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在一起上海高院审理的巴伦世界有限公司等诉上海精文北区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案件标的额高达29亿元。
积极推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
面对纷繁复杂的商事纠纷,仅仅依靠传统的诉讼解决方式,已难以满足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完善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发挥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
记者获悉,在国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称为ADR,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中文直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不急于到法院起诉,而是通过沟通、谈判、第三方斡旋、和解、调解、仲裁等诉讼之外的方式解决纠纷,诉讼只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在中国,ADR更多地被学者们称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3年11月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成立,该庭即结合审判实践和涉自贸区商事纠纷的特点,开始尝试ADR非诉纠纷解决模式,组织编写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争端解决指南》,引导市场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争端解决方法,并引入各类调解组织、为当事人提供灵活独立的调解程序,探索出了一套具有自贸区特色、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与此同时,上海一中院也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多家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目前,上海一中院正根据“互联网+”的战略要求,通过构建纠纷解决申请、调解员确定、调解过程、调解文书生成等互联网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搭建互联互通、信息集成、资源融合的在线纠纷调解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