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日前在湖北武汉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理工大学承办,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立法”及“城市治理与行政法”为主题,设置“城市治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立法”“行政法开放性课题”等多个单元。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4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年会。围绕年会议题与主题发言,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认为,网约车属于新兴业态,随着网约车的迅猛发展,网约车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在所难免,主要是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安全与效率之间的法律价值冲突。妥善协调整合网约车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尊重规律、于法有据、程序正义原则,以期协调整合网约车监管中的法律冲突,保障网约车健康发展。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姜明安指出,国家监察法是国家监督领域的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国家监察法应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和监察手段、监察程序,以及对国家监察机关本身的监督、对国家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机制进行周密地设计和规范,以保证国家监察机关既有效行使反腐败职能,又防止其滥用权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在京晋浙三省市展开。应通过试点,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主要内容,而要将其在全国推开并落到实处,则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支撑。应当在试点之后甚至过程中进行科学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基于评价结果来确定由谁、何时、如何全面推开。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课题。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渊表示,随着以复杂、多元和碎片化为特征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现有封闭式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理论不足以抑制政府数据开放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不足以帮助政府对数据的开放实现有效治理。这就亟须一种以“开放与分享”为特征的整体法律治理理论,从而在行政法领域实现从行政管制法到行政治理法的转变。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