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十二届]第四十六号
《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峁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石峁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石峁遗址是指位于神木市高家堡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晚期至夏代早期超大型石筑城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峁遗址保护区划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
第四条 石峁遗址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榆林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神木市人民政府负责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
石峁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与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省、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石峁遗址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榆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石峁遗址管理机构承担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石峁遗址保护等有关规划;
(二)对涉及石峁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石峁遗址日常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