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在整个社会当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对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及其结果所具有的信任、信赖、认同乃至信仰,以及对该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度与状态。检察公信力建设,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检察工作赢得社会公众信任的根本性解决路径,是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检察公信力建设需要强化四种观念:
讲大局与讲法治并重的观念。检察机关处理工作和办理案件必须立足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背景,做到顾全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局利益髙于一切。同时,服务大局必须讲法治。讲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讲法治就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检察机关必须率先垂范,通过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当前,仍然有部分检察人员认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一对矛盾,重视惩罚犯罪,轻视对当事人和公民的人权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实,强调保障人权理念,就是要求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人员的观念实现由控制、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循序渐进地将刑事诉讼过程视为一种服务,将当事人当作司法服务对象对待。强调人权保障,主要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利用行使国家公权力之名,行侵犯个人正当合法权利之实,进而破坏社会公平与正义。此外,还要求司法人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下,保障当事人和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后能最终得到有效救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就是要在保障人权中打击犯罪,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惩罚犯罪,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
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为民并重的观念。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严和公信力,它包括法院的审判权威和检察院的检察权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无论是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作出新的正确判决,还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正确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均是对审判权威的维护。对检察机关来说,应把坚持公正司法,运用法律手段为民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就是和法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共同保障民事、行政法律得以正确贯彻实施,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观念。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两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诉讼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但并不是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唯一标准。程序公正与否是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因此,要坚持遵守程序就是遵守法律,违反程序就是违反法律的思想,切实重视程序公正。在执法中既讲办案结果的正确性,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也讲办案过程的合法性,严把程序关;既要纠正违反实体法的行为,又要注重监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作者为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