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洪春
2010年9月,汪某进入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同时签署了一份《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提到“上班期间打架的,一经查实,当事人扣款500元,并做辞退处理”。
2014年5月23日,汪某因工作问题与同事陈某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汪某为保护自己用纺织剪刀将陈某手臂划伤,其间无一人上去劝阻制止。经调查,公司针对这起事件作出处理:因汪某、陈某二人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严重扰乱了车间正常的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司规定,故将两人各扣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事后,汪某向公司索要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却毫无回音,便起诉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本事件发生之前,汪某、陈某二人多次因工作问题发生打架事件,但公司一直未作处理,公司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负有主要责任。事情发生后,公司未向在场人详细了解情况,仅凭只言片语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此外,在这起冲突中,是陈某首先揪打汪某,汪某系被动一方,主观上并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故意。公司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证明汪某已构成公司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中辞退处理程度的证据,故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汪某赔偿金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