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能
2017年8月13日《法制日报·社区版》政法笔谈栏目刊登的《刑事起诉书落款署名应统一规范》一文,阐明观点“刑事起诉书署名应统一为‘公诉人某某某’”。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起诉书落款署名方式不存在争议,依据相关规定,落款署名应当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代理检察员”4种称谓,别无他称。
2002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其中对公诉案件起诉书格式的落款明确规定只列明案件承办人的职务和姓名,即案件承办检察官的法律职务。我国检察官法第二条的规定,检察官是指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5类人员。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意即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组成。因此,在我国检察官的法律职务即分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类,相应地在起诉书落款署名上就应为此4种署名方式。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落款采用“公诉人某某某”或是“检察官某某某”的署名方式,笔者认为这些署名方式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既不准确也不规范。其一,公诉人的职责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指控犯罪。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不难看出,公诉人是指一种身份而非法律职务。因此,用“公诉人某某某”的落款署名方式混淆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身份与法律职务两者间的关系。其二,检察官是指一种职业,其对应的职业有法官、警官、律师等等,它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统称,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因此,用“检察官某某某”的落款署名方式就不能准确地体现案件承办检察官的具体法律职务。
随着检务公开的不断深化,法律文书对外展示将成为常态化机制,作为检察机关重要法律文书之一的起诉书,其用语的准确性、表述的严谨性、格式的规范性,必将成为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进而有力打击犯罪这一司法职能的体现。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