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目标明确,就是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着力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该制度主旨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打造以效益为核心的资源要素市场配置环境和以减负松绑为核心的实体经济发展环境,营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营商环境,推进钢都全面振兴。
本报讯 记者刘家伟报道 8月30日,记者从鞍山市发改委获悉,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这标志着今后鞍山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须按照18条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否则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翻看《实施意见》,鞍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和审查方式一目了然。审查对象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方式为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鞍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主要有四大类,共计18条,即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其中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