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余瀛波
8月11日,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今天,中消协公开发布的征集意见结果显示:在“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方面,消费者意见数量仅次于“赔偿问题”,可见社会各界对于如何尽快规范快递企业和员工,防止造成快件损毁,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十分关注。
快递人员身份信息应登记备案
在快递企业义务方面,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建议,应规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入职条件,要求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到经营主体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黑龙江消费者黄建亭建议,应对快递从业人员进行强制培训,严格从业资格,特别是涉及危险品、特别物品的运送。
另外,针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出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厦门消费者邱兴亮建议将其修改为:“快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他认为,快递各个环节都应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在此方面,宁夏消协建议规定:“因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员工责任,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企业官网应公布收费标准
在快递合同及信息披露方面,也有多位消费者发表了意见。其中,厦门消费者邱兴亮认为,快递服务章节中应当明确快递服务的性质,为此他建议,应明确快递服务的定义为“快递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寄件人交寄快件的寄递服务。”
邱兴亮同时建议,应明确快递企业的公示义务,“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费用标准、承诺的时限、快件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在信息披露方面,四川消保委也建议:“快递企业应在企业营业场所、官网显著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告知的费用。”
对此,四川消保委给出的理由是:目前,一些消费者反映在收件时,经常出现被强制加收费用的情况,尤其是乡镇网点,对此应予规制。
应出台国家版快递服务合同
邱兴亮同时建议,明确快递服务的服务合同“由寄件人填写的详情单、快递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或者快递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构成。”服务合同除第二十一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快递企业承诺的时限、快递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明确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该格式条款适用合同法、消法等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快递企业采用的格式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快递企业在快递运单上印制的快递服务合同、服务协议。
在此方面,吉林消费者周景超也建议,应明确出台制式的国家版快递合同,快递公司不应各自为政,合同要设立寄件人、快递公司、收件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赔偿和违约责任。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