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郄建荣
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今日联合推出住房建设重磅新政——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等13个城市被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定为试点城市。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就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指出,通过试点可以增加住宅用地来源和租赁住房供给。
这位负责人强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占用耕地。
出台住房新政早有政策基础
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指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
据介绍,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稳定房地产市场,2017年4月,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发〔2017〕80号)提出:“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2017年7月,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发〔2017〕153号)再次提出:“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工作部署,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这位负责人称,按照这些文件要求,8月21日,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选择北京等13个城市开展试点,对11个省级国土资源、住建主管部门推进试点相关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须符合规划不得占用耕地
据国土资源部介绍,两部门出台这项住房建设新政要求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
两部门要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做到供需匹配。同时,还要坚持自主运作,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