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7年,两个人合资开公司;8年后,公司巨亏,一人举报另一人诈骗。在看守所里,被举报的那人签下“和解协议”,以畸高的价格接受另一方的股权转让。
刑事案件最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两人均告到法院,展开了民事领域的“战斗”。一方说签订那份协议是受胁迫的,要求撤销。另一方反诉其违约。
这是一起蹊跷的合同纠纷。
万某是浙籍香港居民,基金经理,在香港证券行业从业十余年。周某是湖州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当地一家赴港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两人由上市公司高管牵线相识。2007年,万某出资300万,周某出资500万,在深圳成立公司。但公司没几年就发生较大亏损,2014年,周某想撤出,提出把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以1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万某,万某不肯。
2015年6月,周某举报万某“合同诈骗”,11月,万某被拘留。12月5日,万某与周某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万某以不低于900万元的款项赔偿周某损失。协议签订当天万某让老婆支付了300万元,取保候审后又支付了100万。之后再无支付,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
万某说,周某以“合同诈骗”为由报案,但是两人之间只是合作开公司,利用万某的经验去投资港股,除了公司章程,并没有签署过合同。合同诈骗是重罪,一旦成立,万某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万某说,“在这样巨大的心理压力下,我只能同意签下和解协议”。
负责此案一审的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认为:尽管万某身处看守所,但是协议经万某的妻子和律师与周某反复协商,也是由律师带进去的,并征得万某同意签字后形成;另外,“万某被取保候审后仍旧电话联系周某表示会履行”,所以,不认为“受胁迫”,遂驳回万某起诉。
万某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湖州中院。在二审中,双方都递交了新的证据,争议的焦点还是《和解协议》到底是“真和解”还是“受胁迫”。
钱江晚报记者与二审法院联系,法官说,案件还在审理中,现阶段不方便对外说什么。
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