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骚扰电话的实施者正是通过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收购人们的通讯信息而达到非法目的。事实上,收购者与信息提供者都已经触及刑律
□ 舒锐
孕妇刚刚建上档,就接到一堆推荐月嫂的广告电话;车险快要到期,就接到一堆保险推销电话;登记过一次房屋出租信息,就接到一堆无休止的中介电话,问你房子是否还出租;刚在证券公司开户,就接到一堆电话说能为你提供股票信息……相信我们每个人都对以上现象并不陌生。我们几乎每天都能接到各种各样的推销电话,这些电话往往不管你需要不需要,也不管你曾经拒绝过多少次却依然乐此不疲。
不得不说,这些电话名为广告,实则已经构成骚扰电话,我们都为之所累,却无可奈何、无能为力。事实上,这些电话已经严重侵犯我们的生活安宁权与通信权。完整意义上的公民通讯自由权不仅包括公民向他人拨打电话的权利,也包括不受到他人骚扰电话的“不通信权”。可是,一直以来,对于这项衍生权利,我国相关立法并无明确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需要对骚扰电话一忍再忍,在现行法律上,就有途径对骚扰广告电话进行法律规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受到治安处罚。一些司法判例,已经有先例,将电话认定为语音信息,进而对骚扰者作出处罚。在理论上,拨打者只要拨打过3次以上骚扰广告电话就应该受到治安处罚。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刑事惩治。多数骚扰电话的实施者正是通过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收购人们的通讯信息而达到非法目的。事实上,收购者与信息提供者都已经触及刑律。
或许是因为执法成本较高,使得相关法律并未照进现实,更造成了骚扰者一直逍遥法外的怪状。要解决骚扰广告电话横行问题,我们首先要呼吁执法部门需要加大执法,通过个案的强势执法,典型案例的发布,给违法者以威慑。同时,我们也期待电信监管部门对电信运营商提出更高的要求,电信运营商有必要回归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赋予用户举报权。当用户收到骚扰电话有权进行举报,电信运营商应进行调查,如查实骚扰者滥用电信合同权利,则应解除电信合同并停止其通信业务。只要执法部门、普通用户、电信运营商能够形成合力,势必能消弭骚扰广告电话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