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25日电 记者徐鹏 通讯员袁粼 山东某大学原辅导员张某,伙同他人,在短短1年时间内,先后骗取该校58名学生的信任,冒用受害者名义,从互联网平台零首付分期购买电子产品或借贷,涉案金额高达110多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校园贷”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张某原是山东某大学辅导员,2013年12月辞职后,通过QQ认识了胡某(另案处理)。胡某告诉张某,“可以利用大学生身份信息办理分期购机业务,取得手机后再卖掉,每名学生每部手机给500元到1000元好处费,再给分期平台还三次款,剩余的钱平分”。张某觉得有利可图,就答应了。
随后,张某找到该校辅导员徐某等人,让他们联系学生,每介绍一名学生网贷分期购买一部手机,辅导员得到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提成。张某交代,“他(胡某)让他们(辅导员)对学生说,‘海关有熟人,可以高价卖出手机,不会亏钱’”。
受害学生赵钢证实,2015年3月下旬,他和其他几名同学应辅导员王某的要求,每人帮其朋友张某办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手机号码和银行卡均归张某使用。
“4月初,他(张某)又让我签了一份协议,用我的身份信息在网上申请分期购机业务,并称由徐文负责还款,保证我个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然而,赵钢所不知道的是,与他签订协议的“徐文”,正是张某的同谋胡某。
据统计,就这样,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该校总计有58名大学生上当受骗,涉案金额高达110多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吕厥中分析说,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唯一证件,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如果别人在网络上以你的名义签订借贷合同,那么承担法律风险的将是你自己”。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