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必须使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围绕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进行。为了提高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需要以科学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刑事诉讼,2015年以来,最高检先后制定了审查逮捕指引、公诉证据指引,就常见的50个罪名明确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要善于运用这些指引,全面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确保每个案件在每个阶段都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才能最终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全。就是要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既要审查言词证据,也要审查实物证据;既要审查有罪证据,也要审查无罪证据;既要审查直接证据,也要审查间接证据,确保全案证据和单个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细。就是要仔细阅卷,熟悉案情。无论是实体事实,还是程序事实;无论是大案,还是小案;无论是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要认真阅卷,做好阅卷笔录,掌握案情,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找。通过审查案件,熟悉案情,厘清案件事实,寻找案件中存在的证据问题、瑕疵问题、程序问题等事关事实认定的问题,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列出详细的问题清单。
比。就是对全案证据进行比较,当有罪证据确实、充分时,就要依法提起公诉;当无罪证据明显,有罪证据并不扎实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合理怀疑难以排除时,就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处理。
听。就是听被告人的辩解,客观审查其供述;也要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搞清楚被害人的诉求。在此基础上,要重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就是这个道理。善于听取各方意见,是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程序保障。
谋。就是谋定而后动,“预谋者立,不谋者惑”“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案件在审查起诉前要认真拟写审查报告,全面、客观地分析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非法证据的排除、量刑建议等各方因素。认真准备出庭预案,高度重视庭前会议,预测、评估庭审中律师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新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可能出现的翻供;是否会有新的证人到庭作证等,做好风险评估,作出防范预案,确保庭审的效果,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