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驰
8月22日,渤海之滨天津迎来一批客人,其中既有法学泰斗,还有经济学、行政学领域的学者,他们此行的共同目的是对天津法院系统的司法标准化工作“品头论足”。
面对“考试”,司法标准化主介绍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殷元庆心里有点小小的紧张,“怕因为自己表达不清楚而导致专家了解不全面”。
2014年,天津法院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初步探索出一条法院管理的新路,首次提出司法标准化的定义:司法标准化就是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与基本规律,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与提炼,统一制定、发布、实施某一类司法标准,应用该标准对案件质效进行检验,以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案件质效、提升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信的活动过程。
为此,天津高院制定《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规划纲要》,提出司法标准化的架构设计,即三年内初步建成司法流程、司法裁量、司法质量、司法权责配置、司法公开及诉讼服务六大标准体系。出台《司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对司法标准化的流程进行严格规范,即每一项标准必须经过论证、立项、申报、专门研讨、初审、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正式发布等12个阶段,才能付诸实施。
目前,天津法院共出台3批次26个司法标准化文件。以司法标准化为抓手,天津法院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促进了审判执行职能作用的良好发挥。2016年,天津法院服判息诉率99.1%;涉民生案件执结率88.6%;信访、进京访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8.1%、16.9%;裁判文书合格率98%;庭审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比上年度减少68%;在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83%、平均审理时间减少5.4天的前提下,精品案件逐年增多。
“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有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清晰的实现路径、明显的实施效果。”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这样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司法标准化切合国内的司法实际,可以细化规范性法律、法规,有助于法律精神的统一理解、统一适用,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建设是按司法规律做出的探索与创新,体现了天津法院自身的特点,在实践中有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
成绩面前,天津法院并没有回避在推动司法标准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如审判流程标准的实施,虽然全市法院均能做到对审判流程标准中规定的各个节点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但有12个法院因首次开庭超期且没有审批手续被扣分,案件信息数据录入不全的现象比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