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或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自动投案自首的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
二、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正告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凡知悉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检举揭发、动员、规劝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提供在逃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人员藏匿线索属实的有功人员,司法机关给予奖励,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对其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