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印发《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根据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中新网 8月21日)
公职部门实行“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合理性必要性或者说各种“好处”显而易见。如从社会公众角度,“公务活动全面禁酒”有利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而有效治理“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如据此前曾推行“公职人员中午不饮酒”的河南省信阳市出具的一份“账单”显示,“短短半年时间,全市招待费节约了30%多,仅酒一项开支,就节约了近4300万元”。
而除了“节约” ,对于公务人员自身来说,“公务活动全面禁酒”可有效减少和避免各种“酒后误事”甚至“酒后违法”现象的发生,如“公务员酒驾、醉驾”等;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职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因过度饮酒带来的各种健康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如有调查显示,“公务员中发病最高的是肝脏系统疾病,约34%公务员患有脂肪肝、肝囊肿等肝病”,而众所周知的一个医学常识是,“饮酒最易伤肝”。
事实上,正是考虑到“公务禁酒”的上述种种好处,近年来,不止贵州,全国其他许多省份以及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都曾推出过相应的公务活动禁酒令。据报道,近两年,浙江、黑龙江、吉林、江苏、湖南、安徽、新疆等省区都已出台过公务“禁酒”规定。而此前,全国公安系统的禁酒令,也早已为人们所熟知。
不过也应看到,在“公务活动全面禁酒”问题上,仍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之处。比如,现行公务禁酒令仍主要局限于部分地方政府或部门系统层面,还不是全国层面、全面覆盖所有公职人员的公务禁酒令;另一方面,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范,也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如针对公务接待中的烟酒消费,目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仅规定“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一旦违反公务禁酒令,究竟应如何追责处罚,目前在国家层面同样缺乏十分明确和具有针对性的相关规定。
很明显,只有将“公务活动全面禁酒”上升为全国性的普遍公务规则,才可能最大程度地充分释放、实现公务禁酒的各种积极社会价值,才能让“公务禁酒 ”成为全国各个地方、所有公职部门都必须遵从的一项基本公务规则,真正做到:除了“外事接待”等特殊场合,任何公务人员在任何公务活动、公务场所、公务时间都不饮酒、不陪酒、不买酒,严格恪守“公务不饮酒、饮酒不公务”,“公款不买酒,买酒勿公款”的公务禁酒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