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位于马来半岛最南端,总面积621平方公里,只有北京的二十二分之一,但却是亚洲最清廉国家,也是世界公认的最廉洁地区之一。十多年来,在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名中,新加坡一直雄踞亚洲之首和世界前列,2010年曾与丹麦、新西兰并列第一,2017年排名虽有所滑落,但依然位列世界第七,亚洲第一。
回顾其历史,新加坡曾经被英国殖民统治上百年,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前,也曾被腐败的阴霾所笼罩,并且是亚洲最腐败的国家之一。那时,在新加坡政府部门内部,各种贪污、贿赂、敲诈勒索等腐败现象十分猖獗,裙带关系盛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象相当普遍。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曾回忆说:“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执政后,为从根本上扭转公职人员普遍腐败的状况,开始痛下决心清除腐败。他们从国情出发,从教育、立法、执法、薪酬等各方面,全方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清除腐败这一“毒瘤”。
首先,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1960年,新加坡颁布《预防腐败法》(thePreventionofCorruptionAct),并于1969年用其替换了英国殖民政府颁布的效果不佳的《预防腐败条例》。这部法律不仅赋予了早已成立的反贪机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orruptPractices InvestigationBureau简称CPIB)以相应职权,而且从以下几方面彰显出对腐败的零容忍:1.发生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腐败都要接受调查,贿赂者与行贿者都将受到惩罚;2.对腐败作最狭窄意义上的定义。如“任何礼品、借款”“任何职位、雇佣和合同”“任何赠予、关于报酬的任何保证与许诺”;3.无法解释所得来源的嫌疑人可被假设为腐败分子;4.公务人员虽未实际接受任何利益,但只要其显示出这种意图仍可被视为有罪;5.除了罚款和有期徒刑外,罪犯需要归还所有接受的货币收益;6.新加坡公民也应接受新加坡境外实施的腐败指控,并且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新加坡境内,他们就将受到处理。
其次,不断完善法律。先是与时俱进修改《预防腐败法》,同时制定《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等予以补充。这些法律对公务员的选拔、考核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严格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并在《公务员指导手册》中进一步规定公务员必须了解熟悉《预防腐败法》,明白权力运作的程序及腐败的严重后果。1989年新加坡又出台了一部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的程序法,即《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从程序上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并明确规定允许政府冻结和没收贪污犯来源不明的财产和资产,加大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