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这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合理反映;另一方面,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司法限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
◎新型的良性互动检警关系应当以有效实现侦查程序的依法进行为目的,逐步构建以庭审需求为导向、侦查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大控诉”格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通过监督的方式促使侦查机关规范办案。
侦查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内容。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强化侦查监督是必然趋势,侦查监督应着力解决现实难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化侦查监督
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尤其是对违法侦查现象的控制明显不足,以致侦查违法现象丛生、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实践中,司法机关之间“互相制约”被异化为“平行”制约或单方面制约,造成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缺乏足够的刚性,不足以对侦查活动形成有效制衡。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刑事司法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扼要地讲,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以庭审活动为中心,这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各个诉讼阶段都要按照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发生。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影响刑事司法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反,这一诉讼格局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以审判为中心”是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一种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彼此之间并不矛盾。而且,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这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合理反映;另一方面,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司法限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全部的诉讼案件都要经过审判环节。刑事诉讼是侦查、检察和审判部门对案件认识逐渐深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案件逐渐分流的过程。检察机关对侦查的法律监督不仅体现在对侦查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还体现在可以起到案件分流的作用,即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关人不构成犯罪,或收集的证据不足,可以采取不批准逮捕的方式分流案件,或者建议撤销案件,以保证案件质量,节约司法资源。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