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本报见习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邓小晶
苏某在某商铺购买了11瓶由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油,产品包装上印刷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苏某共花费419.10元。据了解,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而早在2011年1月24日,某公司就已取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苏某认为,该产品包装上印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而不是后贴上去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故该产品自行印制在标签上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是虚假的,不具有无公害农产品的法律效力。为此,苏某将该产品的销售方某商铺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419.1元及因欺诈而应支付的3倍赔偿金1257.32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商铺退还货款419.1元,驳回了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
对于涉案产品而言,其生产厂家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涉案产品标识的无公害农产品系印制而非加施(张贴),存在食品标签瑕疵,但该瑕疵的存在不足以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本案的情况不构成欺诈,但由于涉案产品标识确实存在瑕疵,故销售者应当承担退还货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