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一般认为,“道法自然”的本义就是道效法它自己的样子,如任继愈《老子绎读》、张松辉《老子译注与解析》等。王中江先生则两次在《光明日报·国学》版撰文(《“道”何以要“法”“自然”》《老子的“道法自然”》)指出:这一解释没有注意到老子所说的“自然”只是“万物”和“百姓”的属性与活动方式,并且缺乏更深的哲学意义。“道法自然”的本义应当是“道遵循万物的自然”,圣人“无为”、遵循百姓的“自然”这一老子政治哲学的核心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
综合来看,前一种解释明晰而确切:“自”,自己;“然”,形容词词尾,即“……的样子”;“自然”,自己的样子;“道法自然”,道效法自己的样子。但这一解释的问题在于:如何从老子思想的整体出发,阐释文字背后的哲学意义。而王先生通过对其本义的意义重构,凸显了“道法自然”所蕴含的政治智慧,但是他对本义的释读仍值得进一步商榷:
其一,老子中的五处“自然”更多地指向一种普遍性的原则,而并非只是“万物”“百姓”的属性与活动方式。例如,“希言自然”(《老子》二十三章),张松辉先生解释说:“清静无为才合乎自然法则。”(《老子译注与解析》)而《老子》五十一章“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中的“自然”,意在强调“道”“德”对万物有着“生之”“蓄之”的根源性意义,万物如同“子”对“母”一般,自然而然地尊崇“道”“德”。从以上分析可知,如果为了强化“自然”的政治意义而套用一个模式(道、圣人“无为”——万物、百姓“自然”)去解释所有文献,则有些勉强。
其二,“道遵循万物的自然”与万物遵循大道互相矛盾。以“法天”为例,一方面,“天法道”;另一方面,道要遵循“天”(万物之一)。
既然“道遵循万物的自然”这一解释存在问题,那么,“道效法自己的样子”又蕴含着怎样的哲学意义呢?本文拟从人性论的角度进行系统阐释。
此前对“道法自然”思想内涵的讨论,大多着眼于《老子》中五处“自然”的用法,而对“道法自然”所处的《老子》二十五章的内在逻辑重视不够。二十五章前一部分谈道之体状与功用,后一部分谈人性修养;道论是人性论的基础,人性论则是道论的落脚点。因此,从人性论的角度讨论“道法自然”是遵循本章内在逻辑的结果,这一点还可从古注中获得印证。
成玄英指出,“道法自然”章紧接前章而来,前一章指出了人性异化的病症“自见”“自是”“自伐”“自矜”,此一章则是对症下药,“举域中四大,令物依修”、“引物向方,归根反本”(《道德经义疏》)。苏辙沿着成玄英的思路,从“复性”的角度进一步解读本章,苏辙认为,“夫道……混然而成体,其于人为性”,“反”即是要人于“逝”“远”之际,复归本性(《道德真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