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以党章为依据,对纪检机关履职作出具体化要求。这既是对监督执纪各个环节的纪律要求,也是对监督执纪全过程的政治要求。纪检干部必须把握《工作规则》强调的自我监督内涵,从严从细做好监督执纪工作。
抓住根本点——
有效规范纪委的监督执纪权
《工作规则》开宗明义,指出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管党治党看,纪检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全面从严治党,任何党员、任何组织,都在其中,没有例外。一方面,纪检机关是管党治党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党内审查特色。另一方面,纪检机关也是“管”和“治”的对象,必须把自己摆进去。
从职责定位看,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检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执纪者必须带头遵守纪律,《工作规则》就是对纪检机关“量身定做”的规矩和纪律,是刚性制度约束。
从权力行使看,监督执纪权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纪检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制定《工作规则》就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理念的制度体现,亮明了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的主体责任和严抓真管的清醒自觉和严格自律,体现出正人先正己的坚定决心。
把握关键点——
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为此,《工作规则》提出严格的制度规定,重点是落实三项制度。
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从《工作规则》第三条的要求看,需要把握的关键词有两个。一个是“双重”,强调的是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责任。《工作规则》指明了纪检机关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事项和情形,要求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对此,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必须认识到,《工作规则》不只是对纪委监督执纪权的约束,也是对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规范化要求,必须坚决摒弃“与己无关论”思想,扛起管党治党责任。另一个是“为主”,强调的是保证纪委监督执纪的权威性。明确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有助于解决“同级监督软”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