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牌匾上的瓦片掉落砸到门口停放的车辆,车主为此花费2万余元修车费,当车主找饭店索赔时,对方一口回绝。8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饭店赔钱。
2015年11月26日,家住南阳市人民北路一小区的市民杨先生刚将车停在小区门口的饭店楼下,就听“啪”的一声,饭店牌匾上的瓦片掉落,砸到楼下停放的几辆车,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杨先生的车受损最重,修车支出维修费2.6万余元。后经鉴定,该车在事故中损失价值2.5万余元,杨先生找饭店索赔遭拒。2016年7月,杨先生将饭店及隔墙的南阳市农科院一并诉至卧龙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万余元。
饭店辩称,杨先生并非来店内就餐的顾客,且饭店门前不是停车场,原告系饭店所在小区业主,本应在小区内停车却停在饭店门口,饭店也没收停车费,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车辆受损系饭店牌匾上的瓦片掉落所致,请求驳回起诉。
农科院则辩称,单位的牌子是木质长牌,且用螺丝上下固定于办公楼上,至今犹在,并未掉落,不应担责,且只有饭店牌匾上有松动的琉璃瓦,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毁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饭店牌匾上的瓦片掉落,将原告的车辆砸坏,饭店作为瓦片的管理人,对牌匾上的瓦片是否存在缺陷应当及时发现或者消除。因饭店未能举证证明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自身没有过错,不存在免责事由,故饭店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农科院是坠落瓦片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且农科院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农科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杨先生的损失应由饭店承担,判决饭店赔偿2.7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对此,饭店不服,以一审判决车辆维修费过高、原告也存在过错为由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一审中提交了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及维修发票,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并无不当,饭店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维修费不当,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